丈夫因赌博欠下外债,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

2020-05-04 19:48 明识律师网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日,王某(男)和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染上赌博恶习,并因此欠下外债若干。李某得知后,变卖家产为其还债,劝其回头,但王某仍旧恶习难改。

2016年6月,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但因王某在外躲债,法院送达未成,迟迟未开庭。

2017年4月,王某出现,与李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李某向法院撤回离婚起诉。

2017年11月底,李某突然收到上海XX法院寄送的执行通知书,方得知债权人刘某向该法院起诉,称李某的前夫王某向其借债2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和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偿还这笔债务。法院受理后,向王某和李某送达法律文书均被退回,因此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了李某和王某共同向刘某偿还20万元债务的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李某这才得知了这个诉讼的存在。情急之下,李某找到我,咨询她是否有共同还债的义务,如何才能维权。

   

【事实调查】

     我告知李某,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没有上诉机会了,只能申请再审。而再审需要有新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才有翻案的机会。而涉案债务是由王某出面借的,因此我建议李某找王某一起出来面对再审。好在,李某找到了前夫王某,王某也表示愿意配合李某提起再审申请,并愿意配合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据王某陈述,2016年9月其确实向刘某写了借条,借条上金额是20万,但20万只是银行流水走账,在王某账户过一路后,当场提现10万又还给了刘某。并且,2017年9月,王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已经还了2.6万元给刘某,因此本金只剩7.4万元未还清。王某在借钱当天全程进行了录音。这整件事情,李某都毫不知情,借来的钱也是王某自己还信用卡或者用于赌博了。

综合上述情况,我于2017年12月底代理王某和李某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认定债务本金为7.4万元,由王某自行承担还款责任,与李某无关。

     

【调解结案】

2018年3月,再审法院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庭听证,申请人详细陈述了案件经过,并提供了借款当天的录音、2.6万元还款的银行转账流水,以及李某向法院起诉王某离婚的卷宗材料和他们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以证明王某素有赌博恶习,欠债无数,且债务发生时,王某和李某早已处于分居状态,不可能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明确了无夫妻共同债务。

面对申请人的陈述以及直观的证据,被申请人无法狡辩,最后双方在法院的居间调解下,达成了债权本金为7.4万元,由王某自行偿还的调解方案。也即,李某完全免除了共同还债的义务,实现了再审目的。

【律师分析】

生活中,像李某这样,因夫妻关系而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的妻子或者丈夫,我想还大有人在。尽管文中的案例是以调解结案的,但是若没有充分的证据佐证事实,相关的法律条文界定夫妻共同债务,那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势必不会轻易放弃已经生效的判决,调解也就难以达成。

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除外。适用到本文案例中:第一,李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第二,实际借款金额高达10万元,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债权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用于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再加上李某提供了离婚的卷宗,证明其和王某早就分居,未共同生活,因此就算法院判决,这笔债务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概率还是很大的。也正是基于此,债权人才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方案。

综上,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明确怎样才能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对于债务人,需要清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不受配偶不当的个人借款行为的损害。

最后提醒: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三个要素:一是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二是用于家庭生活、为家庭生活所需;三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需债权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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