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代理人:金玉珍律师
【案由】法定继承;分家析产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法定继承;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张老太与李老伯系再婚夫妻,198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张老太于2008年3月25日死亡,无遗嘱;李老伯于2010年5月12日死亡,亦未留有遗嘱。双方死亡时父母均已过世。张老太与前夫育有两名子女,即张小明与张小红;李老伯在与张老太结婚前有过两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育有女儿李小梅,与第二任妻子育有儿子李小华。
田甜与张小明原系夫妻,1994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9日协议离婚。双方育有一女名张雨。
1998年,张老太、李老伯及张小明、田甜一起建造了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在该房屋中共同生活。2006年,系争房屋补办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户主为张老太,家庭成员包括李老伯、张小明、田甜及张雨。上述房屋西侧在2006年至2008年3月25日期间建造有三间平房,未进行过审批。该三间平房的出资,系李老伯向亲戚借了5,000元,后以张小明的分红款归还。
2015年3月,田甜再婚。之后田甜向张小明提出分割系争房屋,但被张小明拒绝,理由是系争房屋系其母亲与继父李老伯出资建造,与田甜无关。但田甜认为自己参与了系争房屋的建造,且该房屋中属于张小明的份额实际上系其与张小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在与张小明多次沟通未果后,田甜委托本律师代其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受田甜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本案不是一起单纯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还夹杂着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的成分。理由是:系争房屋在2006年补办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时,明确户主系张老太,家庭成员包括李老伯、张小明、田甜及张雨。因此,系争房屋应当被认定为上述人员的共同财产。要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田甜的份额,必然需要先析产。然而,我们起诉时,张老太和李老伯均已相继去世多年,又都无遗嘱,所以只能将该两位老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都追加到本案中来,与张小明、张雨一起作为共同被告,方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析产分割产权份额。
明确了本案的被告后,本律师又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本案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写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原告田甜的合法权益。因为常规案件中,分割共有房屋的结果不外乎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份额的折价款。但是,本案中如果诉请就写要求对方向原告田甜支付折价款显然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她的诉讼目的,因为她在委托时提到系争房屋即将动迁。针对该情况,本律师相应提出了建议:诉请定为依法分割系争房屋,确认原告田甜对系争房屋享有的产权具体份额,放弃折价款的主张。因为明确了产权份额后,即成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将来动迁可以主张相应的动迁安置利益。
确定了代理思路后,我们就启动了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作出了合理合法的判决,具体阐述见下文。
【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应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被继承人张老太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李老伯作为其配偶,张小明与张小红作为其子女属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李老伯亦未留有遗嘱,亦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李小梅与李小华作为其子女属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老太与李老伯的遗产为其在系争房屋及三间平房的建筑材料中的权利份额。系争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本案中,系争房屋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核定人员为张老太、李老伯、张小明、田甜及张雨,应为此五人共有,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张老太五分之一的份额先由李老伯、张小明及张小红继承,故李老伯在系争房屋中享有十五分之四的份额,由李小梅及李小华继承,李小梅与李小华对系争房屋各享有十五分之二的份额。张小明在与田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张老太的份额应为其与田甜共有,故张小明与田甜对系争房屋各享有三十分之七的份额。张小红继承的张老太的份额其表示赠与张雨,故张雨对系争房屋享有十五分之四的份额。考虑到田甜已再婚及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双方已不适合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内,故系争房屋由张小明及张雨继续使用为宜,但应补偿田甜在外租房的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月1,200元。未经审批的三间平房建造于张老太、李老伯生前,田甜与张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三间平房的出资情况及张老太、李老伯、田甜与张小明共同居住生活且张雨尚未成年的事实,三间平房的建筑材料应为张老太、李老伯、田甜及张小明共同共有,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张老太的份额由李老伯、张小明及张小红继承,故李老伯对三间平房的建筑材料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由李小梅与李小华继承,李小梅与李小华对三间平房的建筑材料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张小明在与田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张老太的份额应为其与田甜共有,故张小明与田甜对三间平房的建筑材料各享有二十四分之七的份额。张小红继承的张老太的份额其表示赠与张雨,故张雨对三间平房的建筑材料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系争房屋由原告田甜与被告张小明各享有三十分之七的产权份额,被告李小梅与被告李小华各享有十五分之二的产权份额,被告张雨享有十五分之四的产权份额;
二、上述第一项房屋西侧三间平房的建筑材料,由原告田甜与被告张小明各享有二十四分之七的权利份额,被告李小梅与被告李小华各享有六分之一的权利份额,被告张雨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
三、被告张小明与张雨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
支付原告田甜在外租房费用1,200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声明】
1、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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