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2016年1月2日,王先生与李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就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王先生以360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并约定了房款的支付、交易过户等。为表示购买诚意,王先生于签订协议当日向李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李某某授权居间方代为收取并保管。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33日内共赴居间方签署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6年1月24日,居间方通知王先生,刚接到李某某电话通知,李某某已于2015年8月将系争房屋出卖给了蒋女士,故无法继续履行与王先生的合同。2016年2月李某某将系争房屋过户到蒋女士名下,致使与王先生的合同彻底失去履行可能性。根据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如李某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与王先生签订示范文本出售系争房屋,则应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诉讼方案】
王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考虑到房屋价格上涨速度比较快,单纯的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不能弥补王先生的全部损失。为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建议除要求返还定金之外,再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王先生同意代理人方案。后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即刘某因李某某违约导致房价上涨损失)。
【法院判决】
经浦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未告知其与蒋女士就系争房屋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再行与王先生签订居间协议,且李某某最终履行了与蒋女士的买卖合同,故导致与王先生未能最终签订买卖合同的责任在李某某。最终在本所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居间协议,返还定金并赔偿王先生损失20万元。